附件5
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
自评补充要求
根据2017年9月28日召开的“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注册认证系统培训会”的会议精神要求,特别对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单位自评要求作出如下补充:
一、 培养目标
1. 合作办学必须有明确的专业培养目标,其办学目标符合教育部专业指导目录要求。
2. 合作办学应符合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需求。
二、 培养方案
1. 提供完整可行的培养或教学方案,且达到如下要求:
(1) 教学理念先进,注重培养学生国际视野和竞争能力,课程目标定位合理,总学时和总学分不少于国内或国外同类专业的最低要求。
(2) 教学内容要充分反映引进国外教学资源的特点,明确国外教学资源在合作办学中的地位,列出完整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要求,提供全部课程的中英文教学大纲。
(3) 列出全部课程的教材和参考书目,必须选用优秀的中外文教材,并选用适量的中外文参考。
(4) 列出完整的专业实习或社会实践教学计划,包括实习或社会实践经费落实情况,实习或社会实践指导方案、实施细则、教学评估方法等,并提供实习基地证明。
(5) 提供完整的毕业论文时间安排、选题要求、综合训练、中期检查、指导答辩、成绩评定的条例或细则。
(6) 教学语言必须符合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》的规定,外籍教师使用外语教学的,必须提供保证教学效果的具体方案。
三、 外教资历
1.外方教师选派应达到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要求,即: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,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,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、教学经验。中方教师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,并具有二年以上教学经验。